法之大者,人之常情。
这两天看完了林达的《历史深处的忧虑》,最为关注的还是书中介绍的美国的司法制度。美国的自由人所共知,可这自由的代价,以及法律在其中所其的支柱作用,却是鲜为人知。这几年国内问题多多,人为事故,政府腐败,社会冲突,总是见人在那吵吵闹,却鲜有见有人从法律制度上考虑这些问题。这么大的国家,法律意识却这样单薄,自然是问题重重。
“挥法律之利剑,执正义之天平,除人间之邪恶,守政法之圣洁”。这是政法大学的学生入学必读的誓词,其中的正义二字,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。什么是正义,这个答案在不同的时代都会有不同。这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,并不是法律要考虑的问题。谈到正义,就必然要牵扯到个人情感,这必然会影响到法律的客观性。
原告控告被告杀人,假如被告真的很有可能是杀人犯,原告也有很多证据。在法庭辩论的时候,原告就不能假借正义之名,来博得陪审团的信任。因为既然是在辩论,就是说什么都没有结果,被告是不是杀人犯还不一定,谁是正义的也就无从谈起。法律不仅要保护被害人的权利,也要保护嫌疑人的权利。
“替天行道”,在古时候,这是将个人情感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个很常用的接口。现在,虽然没有明目张胆地这样说,可是这样的观念却仍然在很多人心中根深蒂固。没有人有资格去替天行道,也没有必要,要不然要法律干吗?
陪审团制度也是美国司法制度一个很有特色的地方,完全由普通民众组成的十二个人,由他们来决定案子的最终判决结果。不知道国内是什么状况,但这种制度在我们看来确实不那么容易理解?为什么不着那些律师,高学历的知识分子?他们的判断岂不是更准确?
似乎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并没有一个多高的地位,一般人想起来可能会觉得有点“高高在上”,无法理解。法律其实就是常识,只不过以一种更为准确的方式来表述而已。这个世界上有那么多法律,成千上百,差不多每个法律都与我们有千丝万缕的联系。我们整日“不懂法律”地生活,却很少会犯法?因为法律就是人之常情,是我们都习以为常的东西。大部分时候,我们都可以凭借自己的社会经验去判断什么是违法的,什么是合法的。如果一个法律写的常人都觉得奇怪,那么这就不是一部好的法律,应该废除。如果一个案子只有那些有文化的人才能去判断结果,那么这个案子就毫无意义。所以,陪审团的成员,就必须是任何人都可以担任的,只要他是一个在这个社会上正常生活的人。
《秦时明月》里天明被选为巨子,所有人都不明白,因为他们总觉得巨子应该是一个能力超凡的人。可是问题是,如果连墨家这样的机制,都必须要非凡的高人才能领导,那么让全天下的普通人去实现墨家的理想又怎么可能?所以,如果在天明的领导下,他们依然失败,那就真的说明他们错了。法律也是这样,如果只能让那些有高深文化修养的人之间去理解,又怎么去保障普通人的权利?